保利房地產負債及擔保管理制度
保利地產負債及擔保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條公司及各子公司應適度控制負債規(guī)模,嚴格控制財務風險。
第六十六條 公司發(fā)行企業(yè)債、發(fā)行信托資金、銀行貸款等對外舉債行為需經董事會、股東大會按照規(guī)定權限審批。董事會每年根據(jù)公司的實際情況授權股份公司董事長在每年度股東大會批準的新增借款額度范圍內批準單筆金額不超過一定額度的貸款和相關抵押。
第六十七條 公司的以下?lián)P袨樾杞浌蓶|大會審議通過(不包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和為購房客戶提供的按揭擔保,已解除的擔保額不占用相應額度):
(一)公司本級及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傤~,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傤~,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lián)方提供的擔保。
股份公司董事會在未達到上述標準且累計不超過1億元的范疇內有權審批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