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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4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3-12-15 19:08:05 查看人數:59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第1篇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guī)范公司生產作業(yè)場所和庫房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公司生產作業(yè)場所和庫房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

3.職責

3.1 安全環(huán)保科負責制定生產場所和庫房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的制定,并進行檢查,監(jiān)督實施;負責消防設施的檢查維護。

3.2 各生產單位/部門負責本單位生產場所和庫房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措施的落實,進行日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qū)”,固定動火區(qū)以外一律為禁火區(qū)。

4.1.2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qū)﹑廠區(qū)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fā)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 各單位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易燃物品;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5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6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7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qū)內焊割動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zhí)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guī)定。需動火作業(yè)時,必須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申請,批準后,方可動火。

4.1.7.1 動火作業(yè)的安全要求

動火前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出現異常須立即停止并重新辦證;動火證應填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部位、工作內容、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審批人的簽名。

4.1.7.2 動火作業(yè)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連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tǒng)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yè)。

4.1.8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qū),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9 生產車間/部門、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4.1.10 廠區(qū)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1 化工生產甲類區(qū)域在有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jiān)測工作。

4.1.12 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guī)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3 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guī)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zhí)行《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4.1.14 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guī)范”(hgj1047-79)規(guī)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4.1.15 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6 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tǒng)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7 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qū)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8 加強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及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嚴格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崗位操作規(guī)程”“工藝控制參數”及設備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修,非崗位人員,未經同意,不得亂動該崗位任何設備和儀器。

4.1.19 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guī)定配備齊全。廠區(qū)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保衛(wèi)科、安全部批準。

4.1.20 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1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 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 防爆泄壓。

4.2.1.1 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壓系統(tǒng)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jiān)測儀表、自動調節(jié)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qū)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4.2.1.4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4.2.1.5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4.2.1.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須泄壓降溫后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4.2.1.8 壓縮氣體鋼瓶的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4.2.2 控溫、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jié)、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 防止氧含量超標。

4.2.3.1 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fā)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化工工藝各環(huán)節(jié)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guī)定。

4.2.3.2 管道系統(tǒng)和設備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干凈;檢修后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4.2.3.3 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安全設施。

4.2.4 防火措施。

4.2.4.1 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4.2.4.2 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置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 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tǒng),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 防靜電放電

4.2.5.1 (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1)生產、使用、貯運、運輸和裝卸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2)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4.2.5.2 在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yè)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后進行。

4.2.5.3 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

4.2.5.4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4.2.5.5 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臺的接地金屬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4.2.6 貯運設施

4.2.6.1 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于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4.2.6.3 氣體貯罐應設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

4.2.6.4 液氨貯罐上應裝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

4.2.6.5 充裝液氨前,必須對鋼瓶進行認真檢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裝。

4.2.6.6 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設備,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jié)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4.2.7 物料廢液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回收或處理后,方可通過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幾種能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污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污水應設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設施。

4.2.7.4.嚴格設備計劃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xù),確保設備檢修質量,保證設備、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及時消除泄漏。

4.3 防火防爆等級劃分

4.3.1 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化工企業(yè)防火防爆標準設計。

4.3.2 新建項目對電氣設備的選型,應嚴格按危險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guī)定執(zhí)行。

4.3.3 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按“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guī)程”和“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執(zhí)行。

4.4 消防設施

4.4.1 廠內的消防設施,根據工廠規(guī)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xié)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4.4.2 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區(qū)、裝卸區(qū)站臺等處,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米。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

4.4.3 除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

4.4.4 小型滅火機設置的種類、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情況考慮。

4.4.5 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于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干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

4.4.6嚴格執(zhí)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安全環(huán)??浦辽倜吭聶z查一次消防設施,并進行維護和更換。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于良好,有效的狀態(tài)。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及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于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

防塵、防毒安全管理程序

5.1 防護與治理

5.1.1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5.1.2 在存在粉塵、毒性危害因素的生產場所和庫房應按相關規(guī)定和標準設置防塵、防毒設施。

5.1.3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場所應按照規(guī)定設置警示標識;有毒作業(yè)場所的衛(wèi)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和定期檢測,使之保持完好狀態(tài)。

5.1.4 對散發(fā)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5.1.5 控制作業(yè)場所有害物質對空氣污染,對有害物質產生源的封閉、阻斷、屏蔽、通風(局部與全部通風),加強個人防護措施,縮短接觸時間及提供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具等。

5.1.6 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yè)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5.1.7 物料粉碎車間產生的粉塵應采用密閉、通風、除塵系統(tǒng),各車間/部門必須按《職業(yè)衛(wèi)生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為員工配置適合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員工在生產中正確使用;生產過程產生噪聲,振動的車間/部門應采用消聲設施或為員工配置防護耳機。

5.1.8 生產過程中的毒物產生于設備、擴散于環(huán)境,作用于接觸工人,對職業(yè)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就應從設備、環(huán)境、人三個方面考慮,生產過程應盡量做到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

5.1.9 員工在正式上崗前必須經培訓,使員工認識作業(yè)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

5.1.10 有毒物品必須具有標簽、標識、安全使用說明書及其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相關資料由公司安全環(huán)保管理部門存檔。

4.2.3 安全環(huán)保科至少每月檢查一次各單位防塵、防毒管理情況;并建立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臺帳。

5.2 組織與搶救

5.2.1 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擔任組長、分管安全副總擔任副組長。

5.2.2 在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5.2.3 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yè)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guī)定》中的具體要求執(zhí)行。

6.附則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huán)保管理部門制定、修改、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對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依據及適用范圍

2.1依據

《職業(yè)病分類和目錄》國衛(wèi)疾控發(fā)〔2022〕48號

《作業(yè)場所職業(yè)健康監(jiān)督管理暫行規(guī)定》國家安監(jiān)總局令第23號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yè)泄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jiān)總管三〔2022〕94號

2.2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車間、部門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3、防火與防爆的安全管理

3.1生產儲存設備

3.1.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庫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以及有關的專業(yè)防火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3.1.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3.1.3在有可燃、有毒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有毒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

3.1.4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

3.1.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要有防靜電措施,應按國家防靜電有關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

3.1.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片,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3.1.7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qū)等工業(yè)下水出口處,除按規(guī)定做水封井外,并應在上述區(qū)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fā)性進入下水系統(tǒng)。

3.1.8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3.1.9建筑物、裝置等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范要求安設防雷保護措施,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不準設置移動照明燈具,敷設的配電線路必須穿金屬管或難燃塑料管保護,防爆場所必須用防爆電器。

3.2動火、用火管理

3.2.1公司機修車間為可動火區(qū)域,其他場所均為禁火區(qū)。

3.2.2禁火區(qū)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生產裝置易燃、易爆區(qū)域使用電鉆、砂輪、切割機等,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yè),均為動火作業(yè),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3.2.3動火、用火的管理嚴格按動火作業(yè)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實施。

3.2.4動火尚應執(zhí)行下列有關規(guī)定:

3.2.4.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tǒng)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3.2.4.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受限空間作業(yè)許可證。

3.2.4.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3.2.4.4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yè)。

3.3其他有關規(guī)定

3.3.1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3.3.2公司設立有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安全環(huán)保生產委員會;各車間、班組等基層單位相應設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3.3.3安環(huán)部應根據公司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jié)變化,實行消防工作目標管理。進行經常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并結合事故預案進行演練,定期不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3.3.4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3.3.5根據企業(yè)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配備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槍、水帶、干粉滅火器等)。

3.3.6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 ”(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他用。

3.3.7進入公司的一切人員絕對禁止吸煙、攜帶煙具、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嚴禁利用電器、砂輪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生產區(qū)內打手機。

3.3.8外來人員如學習、參觀、提貨、送貨及民工進入禁火區(qū)前,必須由接待人員向其說明如:公司禁止攜帶煙火的規(guī)定,安全規(guī)定告知,安環(huán)部有權對其進行檢查;

3.3.9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qū)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qū)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防火帽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3.10嚴禁使用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面和衣服等。

3.3.11辦公室和更衣箱室等場所內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液體。

3.3.12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3.3.13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嚴禁在易燃易爆場所內或附近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對遺留或彌散的危險物品要及時清掃和處理。

3.3.1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要有專用倉庫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并根據化學性質或不同的滅火方法等,分類、分項、分庫儲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嚴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儲存。

3.3.15根據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際情況,認真采取易燃易爆監(jiān)測、報警、防潮、通風、防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溫天氣時,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運輸或使用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3.16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有毒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的作業(yè)人員,必須經上崗前的安全消防培訓,熟練掌握安全操作規(guī)程,嚴格執(zhí)行安全消防管理。

4、防塵、防毒的安全管理

4.1要認真做好作業(yè)場所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4.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露和擴散、保持作業(yè)場所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jiān)測和體檢。

4.3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yè)崗位,要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guī)定的工業(yè)衛(wèi)生指標、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yè),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yè)整頓。

4.4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xù)化。

4.5在生產過程中,對散發(fā)出的有毒、有害物質,如廢氣、廢水、廢渣、廢油等,要采取回收綜合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合格不得隨意排放。

4.6對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yè)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生產車間內禁食,飯前洗手、洗臉,更換工作服,工作服單獨存放。

4.7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公司領導同意,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擴散。

4.8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yè)禁忌癥和過敏患者的工作。

4.9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職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jiān)護檔案。

4.10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yè)人員,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yè)性療養(yǎng)等措施。對患職業(yè)禁忌癥和過敏癥患者,應及時調離。

4.11對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可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洗眼、噴淋等沖洗設施。

5、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5.1要加強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泄漏的管理工作,減少生產裝置非計劃停車,避免發(fā)生事故,提高安全運行的可靠性,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健康。

5.2加強生產裝置源設備泄漏管理。對于發(fā)生的源設備泄漏事件要及時采取消除、收集、限制范圍等措施,對于可能發(fā)生嚴重泄漏的設備,要采取第一時間能切斷泄漏源的技術手段和防護性措施。實施源設備泄漏事件處置的全過程管理,加強對生產現場的泄漏檢查,努力降低各類泄漏事件發(fā)生率。

5.3公司任何人發(fā)現化學品泄漏、工藝泄漏時,必須立即采取相應措施,逐級上報。不能立即處置的要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設備泄漏臺帳,限期整改。對于大量化學品泄漏,經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批準后,請求外部援助。

5.4危險化學品泄漏時,應及時用警戒線將泄漏區(qū)域隔離,避免其他人員誤入其中。搶險人員應穿戴正確的防護用品,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及時停止泄漏。

5.5泄漏物是液體,應先關閉排放系統(tǒng)各級閥門,阻止物料的泄漏。泄漏得到控制后即可通過清理,真空吸收,挖掘,使用吸收劑,桶裝等措施恢復泄漏現場。泄漏物產生蒸汽且物料是水溶性的(如氨氣),用水霧可以極大程度降低蒸汽的濃度。對于粉塵的泄漏,水霧或水簾能提供有效的保護屏障。

5.6員工必須清楚處理化學品泄漏應佩帶的防護用品、泄漏預防設備及泄漏控制設備的存放位置。泄漏必須以如下的原則處理:停止泄漏、圍堵泄漏、清除泄漏。

5.7可能發(fā)生泄漏或釋放的區(qū)域必須進行定期檢查。車間、?;穫}庫、罐區(qū)等生產及儲存區(qū)域必須按照規(guī)定要求進行定期檢查。與公司綜合安全檢查及車間、班組安全檢查相結合,做好檢查記錄。

5.8規(guī)范工藝操作行為,降低泄漏幾率。操作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避免工藝參數大的波動。

5.9加強泄漏管理培訓,不斷增強員工的泄漏管理意識,掌握泄漏辨識和預防處置方法。新員工要接受泄漏管理培訓后方能上崗。當工藝、設備發(fā)生變更時,要對相關人員及時培訓。

第3篇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 對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過程及設備必須嚴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以保障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

2. 加強防火防毒檢查和消防器材、個人防護用品管理。

3.除固定動火區(qū)外,未經批準,任何情況下禁止動火。

4.高處焊割作業(yè)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飛濺措施,如有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yè)。

5.對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設備,焊割前應沖洗干凈,置換分析合格。

6.生產或檢修,需用的熬煉設備應設置在安全地帶。熬鍋裝料不得超過容積的80%,以防止沸騰外溢,熬煉期間應有專人管理,并按規(guī)定佩戴防護用品。

7.搬運可燃、爆炸等危險物品,不得拋擲,拖拉和滾動,所用板手、鋃頭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或鍍鉻的鋼鐵材料。

8.禁止穿帶釘子鞋進入易燃、易爆車間和危險場所。

9.高溫設備、管道必須保溫。不能在高溫設備、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產區(qū)內的照明,布線及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潔干燥和絕緣良好。

11.因臨時需裝設備電器線路,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臨時線路要求安裝,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電設備,易燃液體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氣框放空管都應設避雷保護裝置,接地電阻值不大于5歐姆,并應每年進行定期檢測。

13.建筑與工藝生產裝置的平面布置必須符合防火間距標準要求。

14.對帶壓可燃氣體的設備、管道,應設置安全閥或防爆板,對已有腐蝕損壞或有泄漏的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應暫停使用,并盡快修復。

15.可燃氣體放空管應高出設備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設阻火器。

16.輸送易燃液體,可燃氣體放空應根據管徑及介質的電阻率選擇適當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靜電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應有用隋性氣、蒸氣等置換的設施。

18.生產裝置、設備及廠房的防雷裝置和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應符合國家和部頒有關規(guī)定。

19.液氨貯罐應有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液氨貯罐應采用隔熱措施或設有冷卻噴淋設施。

20. 裝運液氨前,必須對槽車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以充裝。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未經處理,不得外排放。

22.企業(yè)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在企業(yè)防火負責人領導下進行消防工作。

23.義務消防隊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季節(jié)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進行消防教育,訓練和演習。

24.在易燃易爆場所應設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須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點,有明顯標志,產要專人管理,定期檢驗,保持完整,嚴禁隨意挪

25.廠區(qū)應設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夠的壓力。

26.廠區(qū)內主要通道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27.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廠區(qū)內分固定動火區(qū)和禁火區(qū)。

28.固定動火區(qū)為允許從事焊割及使用噴燈和火爐作業(yè)的區(qū)域。動火區(qū)應符合下列條件:

28.1 距離易燃易爆廠房、設備、管道等不應小于30米。

28.2 定動火區(qū)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28.3 固定動火區(qū)要有明顯標志,不準堆放易燃雜物。

29. 在禁火區(qū)動火的,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許可'手續(xù)后方能進行動火。

30. “動火證”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30.1 “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申請并根據動火要求,認真填寫和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30.2危險場所動火,必須在動火前30分鐘進行動火分析,分析者在“動火證”上填寫分析結果并簽字。

30.3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首先向該車間當班班長(工段長)呈驗“動火證”,經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簽字后方可動火。

30.4 “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31.動火的安全規(guī)定

31.1 凡在貯存輸送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經清洗、置換后,分析合格。

31.2 將動火現場的易燃或可燃物質清除干凈。

31.3 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31.4 動火地點應設滅火器材和監(jiān)護人,動火完畢,應待余火熄滅方可離開現場。

32.禁止在生產區(qū)內吸煙。

33.禁止廠區(qū)內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廠區(qū)內焚燒雜草和垃圾。

35.禁止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無阻火器的車輛在生產區(qū)內行駛。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揮發(fā)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及衣物。

37.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時,當班人員應迅速判明原因,切斷災害源,必要時作局部停車或全部停車處理,及時撲滅初起之火。

38.認真貫徹職業(yè)衛(wèi)生法律法規(guī),認真做好防塵、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發(fā)生,以保護職工的健康。

39.編制防塵防毒規(guī)劃,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40.對職工進行工業(yè)衛(wèi)生知識教育,講授粉塵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氫及其他經常接觸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對人體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預防中毒措施。

41.對產生和散發(fā)有毒物質的工藝設備,應加強維修。對有粉塵飛揚的設備要做好回收措施,減少職業(yè)危害。

42.有職業(yè)禁忌證人員,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業(yè)崗位。

43.根據各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點,應配備與毒物性質相適應的防護器材,要求人人會用。

44.禁止將灌裝液氨、濃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險性作業(yè),承包給沒有防護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44. 本制度由安全環(huán)??曝撠熃忉尅⒖己?。

第4篇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為對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作業(yè)場所的安全有效管理,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與防爆

(一)生產儲存設備

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庫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以及有關的專業(yè)防火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3、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連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國家防靜電有關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

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7、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qū)等工業(yè)下水出口處,除按規(guī)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qū)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fā)性進入下水系統(tǒng)。

8、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9、建筑物、裝置等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范要求安設防雷保護措施,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不準設置移動照明燈具,敷設的配電線路必須穿金屬管或難燃塑料管保護,防爆場所必須用防爆電器。

(二)動火、用火管理

1、生產廠區(qū)均為禁火區(qū)。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2、禁火區(qū)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生產裝置易燃、易爆區(qū)域使用電鉆、砂輪、切割機等,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yè),均為動火作業(yè),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3、動火、用火的管理嚴格按“安全作業(yè)管理制度--動火作業(yè)安全規(guī)范”要求實施.

4、動火尚應執(zhí)行下列有關規(guī)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tǒng)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受限空間作業(yè)證。”

(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4)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yè)。

(三)其他有關規(guī)定

1、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2、公司必須設立有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車間、班組等基層單位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和義務消防隊。

3、安全部門應根據公司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jié)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工作目標管理。進行經常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并結合事故預案進行演練,定期不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4、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5、根據企業(yè)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配備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槍、水帶、消防水桶、干粉滅火器等)。

6.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統(tǒng)一編號、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 ”(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他用。

7.設立禁火區(qū)域,杜絕火種漫游;禁火區(qū)為公司生產區(qū)、車間、成品庫、原料庫、儲罐區(qū)、配電房等;

8.進入禁火區(qū)的一切人員絕對禁止吸煙、攜帶煙具、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嚴禁利用電器、砂輪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禁火區(qū)內打手機。

9.外來人員如學習、參觀、提貨、送貨及民工進入禁火區(qū)前,必須由接待人員向其說明如:公司禁止攜帶煙火的規(guī)定,安全員有權對其進行檢查;

10、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qū)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qū)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1、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面和衣服等。

12、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質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13、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14、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15、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嚴禁在易燃易爆場所內或附近進行試分裝、打包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對遺留或彌散的危險物品或粉塵要及時清掃和處理。

16、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要有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并根據化學性質或不同的滅火方法等,分類、分項、分庫儲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嚴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儲存。

17、根據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際情況,認真采取易燃易爆監(jiān)測、報警、防潮、通風、防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溫天氣時,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運輸或使用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8、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有毒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的作業(yè)人員,必須經上崗前的安全消防培訓,熟練掌握安全操作規(guī)程,嚴格執(zhí)行安全消防管理。

二、防塵、防毒管理

1、要認真做好作業(yè)場所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露和擴散、保持作業(yè)場所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jiān)測和體檢。

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guī)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毒規(guī)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guī)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危害。

4、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yè)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guī)定的工業(yè)衛(wèi)生指標、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yè),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yè)整頓。

5、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xù)化。

6、在生產過程中,對散發(fā)出的有毒、有害物質,如廢氣、廢水、廢渣、廢油等,要采取回收綜合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合格不得隨意排放。

7、對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yè)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生產車間內禁食、禁水,飯前洗手、洗臉,更換工作服,工作服單獨存放,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業(yè)區(qū)域。

8、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生產供應部同意或未報請總經理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擴散。

9、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yè)禁忌癥和過敏患者的工作。

10、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職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jiān)護檔案。

11、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yè)人員,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yè)性療養(yǎng)等措施。對患職業(yè)禁忌癥和過敏癥患者,應及時調離。

12、對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4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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