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礦山工程管理科安全產生責任制
礦山工程公司管理科安全產生責任制
一、編制年、月、日生產計劃時,要列入安全生產的指標和措施。公布各項生產指標的同時,公布安全生產指標及措施落實情況。
二、負責將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列入各級年度施工生產計劃并安排實現(xiàn)。
三、接收建設單位的新任務時,對有塵、毒危害或大型拆除工程時應與總工程師或主任工程師詳細研究,以確保安全施工。
四、下達的新建、改建、擴建計劃中,應有相應的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措施內容,并征求安全技術處意見。
五、凡新產品、新項目等投產前,不符合安全技術、工業(yè)衛(wèi)生要求的不得下達計劃和安排生產。
六、合理安排施工生產任務,要妥善平衡施工力量,協(xié)調指導施工,以防因搶任務引起各種不安全因素。
第2篇 礦山工程設備管理科安全產生責任制
礦山工程公司設備管理科安全產生責任制
一、定期組織對各種機械設備、電氣設備、車輛的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程、標準的不準使用,應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搞好鍋爐登記、建檔和軟化水的工作。隨時提供鍋爐和受壓容器的技術資料,并組織司爐工培訓工作。
三、組織設備大、中、小修時要簽定安全協(xié)議,落實安全措施,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設置安全通道和臨時圍欄。
四、負責組織對各種機手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對考試合格者簽發(fā)合格證,嚴格執(zhí)行專人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