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油脂供應和設備正常運轉,同時降低油脂消耗,根據(jù)三化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使用油脂的單位。
第二章 油脂供應
第一條 公司屬各單位要根據(jù)本單位下一個月的施工項目、使用的設備類型和數(shù)量制定出下一個月油脂消耗計劃。油脂消耗計劃應包括使用油脂的牌號、數(shù)量。油脂消耗計劃編制完后,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簽字,交機運部主管技術人員簽字后,在每月20日前交供銷部計劃員。
第二條 供銷部根據(jù)油脂計劃和油脂庫存情況,核定油脂采購計劃,并督促落實。
第三條 因有大的檢修、安裝項目,用油量較大,超出月計劃時,用油單位應提前五天編制補充計劃報機運部和供銷部。
第四條 供銷部根據(jù)油脂采購計劃,安排油脂的采購和庫存。供銷部各種常用油脂的庫存量不得少于正常情況下15天的消耗量。
第五條 供銷部每次采購的各種牌號的油脂必須有合格證。合格證應存檔。
第六條 不同類型、牌號的油脂要分類存放。庫存油脂的外包裝上應有清晰的標志,并與所盛油脂的牌號、數(shù)量相符。
第七條 地面存放的油脂應放在室內或棚下,防止日曬雨淋。冬季室內溫度不低于10度,以保證油液有足夠的流動性。
第八條 乳化油的貯存期不得超過一年,早生產的乳化油應先用,防止超期變質。凡超過貯存期的,必須經檢驗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九條 油液是易燃品,貯存、運輸應有防火設施和措施。
第三章 定 額
第一條 機運部每年根據(jù)各單位工作面設備情況下達油脂消耗計劃,實行定額管理。
第二條 各單位月油脂消耗定額按《鑫銅公司年油脂消耗定額》分解確定,工作面設備有變化時可實行月度調整。
第四章 油脂的領取
第一條 油脂使用單位憑領料單,經機運部油脂審批員審批登記后到供銷部領取。
第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不經審批擅自從供銷部直接領取油脂,否則,對使用單位罰款100元(生產急需除外)。對沒有經機運部審批而發(fā)放的油脂,機運部不予進行結算。
第三條 各單位庫存油脂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正常情況下10天的使用量。
第四條 除采煤隊領取的乳化液外,其它單位不得整桶領取油脂。
第五條 按單項考核所用的油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先由機運部油脂管理員根據(jù)設備情況和在用油脂情況審批,經機運部長簽字后,到供銷部領取。
第六條 各單位領料員應隨時掌握本單位當月油脂消耗情況,本著保證使用、減少浪費的原則適量領取,防止油脂消耗量大起大落。當消耗超支時,應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匯報。單位領導應查明超支的原因。
第七條 油脂審批員應隨時掌握各單位油脂消耗情況,對消耗量接近定額的單位應及時給予提醒并控制發(fā)放量。
第五章 現(xiàn)場管理
第一條 井下存放的油脂要分類存放在一定地點,外包裝上應有清晰的標志,并與所盛油脂的牌號、數(shù)量相符。
第二條 必須按機器使用說明書中規(guī)定的油液品種注油(脂),一般不得代用或混用,只有同類油品并且添加劑相同時才能代用,且只能以優(yōu)代劣。代用油(脂)必須經機運部同意。關鍵設備使用代用油必須經機電副總審批。
第三條 必須按機器說明書的注油表按時、按量注油,油量不能少也不能多。
第四條 使用的油液應定期檢查,發(fā)現(xiàn)油液變質或達不到質量指標的油液必須及時更換。正常情況下,對新設備使用的齒輪油第一次加注后,使用十到十五天進行清洗更換;以后每使用三個月到六個月清洗更換一次。
第五條 不同油液必須使用各自的盛裝容器,不得混用。盛油容器必須標有清晰的標記,防止搞混。
第六條 盛油容器必須嚴格密封,不得敞口,盛油前應將油口周圍清理干凈,防止雜物進入。
第七條 檢查、補充或更換油脂打開加油蓋前,應將加油蓋周圍的煤矸、灰塵及積水清掃干凈,防止雜物、水進入。加油孔上方有淋水時,開蓋前應用雨布進行遮擋。
第八條 備用及回收的液壓元件和輔件,必須采取可靠的防塵措施。
第九條 加強設備檢修,對滲油、漏油的部位要及時進行處理,防止設備因缺油損壞,同時降低消耗。
第十條 乳化液濃度要嚴格按要求配制, 2~3%。乳化液泵站有乳化液濃度自動配制器的,要堅持使用,每班至少檢測三次乳化液的濃度。沒有乳化液濃度自動配制器的,每次配完液后,都應檢測一次濃度是否達到規(guī)定要求。
第十一條 工作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乳化液大量分油、皂析、變色、發(fā)臭或不乳化等異常現(xiàn)象,必須查明原因,更換新油。
第十二條 不同牌號的乳化油不得混用。
第十三條 在地面使用的乳化液要注意防凍問題。
第十四條 乳化液箱要定期清洗。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的潤滑、油脂的使用要有記錄。記錄要齊全、完整,填寫認真。
第十六條 機運部分管人員應定期檢查設備潤滑油使用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督促使用單位整改處理,到期沒有落實整改的每條罰款50元。
第六章 舊油的回收
第一條 除乳化油、潤滑脂等不能回收外,齒輪油、液壓油、透平油等應按要求比例回收。齒輪油、液壓油、透平油按60%回收,其它油液按40%回收。對機一隊、機二隊、運輸隊大型設備換油列入單項計劃的各種油脂回收率應達到80%。
第二條 各單位回收的舊油應分類盛裝,不得混裝。
第三條 回收升井的設備,設備內的舊油由設備原使用單位回收。
第四條 回收的舊油應交到指定地點。舊油回收人員稱量后分類盛裝,并出據(jù)證明。交油單位憑證明到油脂審批員處進行登記。否則機運部分管人員不予批新油。
第七章 考 核
第一條 根據(jù)各單位消耗定額和實際消耗量進行考核。把節(jié)超結果報企管科進行考核。
第二條 舊油回收量超、欠部分按新油價格的50%進行獎罰。獎罰金額計入當月消耗統(tǒng)計。
第八章 附則
第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鑫銅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