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項目剖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一般安全規(guī)定
1、從安全生產(chǎn)出發(fā),對施工現(xiàn)場出進料、材料堆放需作出詳細妥善的布置,在進洞前應完成對風、水、電、路等設施的統(tǒng)一安排。
2、進洞前應先做好洞口工程,穩(wěn)定好洞口的邊坡和仰坡,作好天溝、邊溝等排水設施,確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的工程安全。
3、隧道施工各班組間,應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將施工、安全等情況記載于交接班的記錄簿內。工地值班負責人應認真檢查交接班情況。
4、進入隧道工地的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配帶安全帽防護用品,遵章守紀,聽從指揮。
5、不良地質施工應按照:先治水、短開挖、弱爆破、先護頂、強支護、早襯砌的原則,穩(wěn)步前進。設計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質情況時,必要時進行超前鉆孔,探明情況,采取預防措施。
二、開挖及鑿孔安全規(guī)定:
1、開挖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面是否處于安全狀態(tài),并檢查支護是否牢固,頂板和兩幫是否穩(wěn)定,如有松動的土石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支護。
2、人工開挖土質隧道時,操作人必須相互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3、機械鑿巖宜采用濕式鑿巖機,或帶有捕塵的鑿巖機。站在渣堆上作業(yè)時,要注意碴堆的穩(wěn)定,防止坍滑傷人。
4、風鉆鉆眼時,應先檢查機身、螺栓、卡套、彈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頭接頭是否牢固,有無漏風;鉆桿有無不直、帶傷以及鉆孔堵塞現(xiàn)象;濕式鑿巖機供水是否正常;干式鑿巖機捕塵設施是否良好。不合格的應予修理或更換。
5、帶支架的風鉆鉆眼時,必須將支架安置穩(wěn)妥。風鉆卡鉆時應用扳鉗松動撥出,不可敲打,未關風前不得拆除鉆桿。
6、電鉆鉆眼應檢查把手膠套的絕緣和防止電纜脫落的裝置是否良好。電鉆工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膠鞋,不得用手回轉鋼釬,不得用電鉆處理卡住的釬子。
7、工作面內不得拆卸、修理風鉆、電鉆。
8、嚴禁在殘眼中繼續(xù)鉆眼。
9、鉆孔臺車進洞時要有專人指揮,認真檢查道路狀況和安全界限,車速不得超過25米/分鐘。臺車行走或待避時,鉆架和機具收攏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傾斜,并應剎住車輪,放下支柱,防止移動。
三、爆破作業(yè)安全規(guī)定:
1、爆破器材加工房應設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點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爆破作業(yè)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服。
2、裝藥前應檢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護是否牢固;炮眼內的泥漿、石粉應吹洗干凈;裝藥與鉆孔不宜平行作業(yè);剛鉆好的炮眼熱度過高,不得立即裝藥。如果遇有照明不足,發(fā)現(xiàn)流砂,流泥未妥善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時,嚴禁裝藥爆破。
3、洞內每天放炮次數(shù)應有明確規(guī)定,裝藥離放炮時間不得過久。
4、火花起爆時嚴禁明火點炮,其導火索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并不得短于1.2m。一個爆破工一次點燃導火索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1/3。計時導火索燃畢,必須立即撤離工作面。
5、為防止點炮時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嚴禁用明火照明。
6、采用電雷管爆破時,必須遵守國家現(xiàn)行《爆破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并應加強洞內電源管理,防止漏電引爆。裝藥時可用投光燈、礦燈照明,起爆主導線宜懸空架設,距各種導電體間距必須大于1m。
7、爆破后必須經(jīng)過15分鐘通風排煙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
面,檢查有無“盲炮”及可疑跡象;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頂板及兩幫有無松動石塊;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在妥善處理并確認無誤后,其他工作人員才能進入工作面。
8、發(fā)現(xiàn)“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guī)定處理。
9、裝炮時應使用木質炮棍,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離到安全地點。
10、隧道爆破禁止使用黑火藥。
11、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lián)系,統(tǒng)一指揮。巖石隧道兩工作面接近15m(軟巖為20m),一端裝藥爆破時,另一端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導坑已打通的隧道,兩端施工單位必須協(xié)調放炮時間,放炮前加強聯(lián)系和警戒,防止對方人員誤入危險區(qū)。
12、土質或巖石破碎的隧道接近貫通時,應根據(jù)地質情況加大預留貫通的安全距離,此時只準一端掘進,另一端的人員和機具應撤至安全距離。貫通后的導坑應專人看管,嚴禁非作業(yè)人員通行。
四、洞內運輸安全規(guī)定:
1、進洞的各類機械與車輛,宜選用帶凈化裝置的柴油機動力,燃燒汽油的車輛和機械不宜進洞。
2、各類進洞車輛必須處于完好狀態(tài),制動有效,嚴禁人料混載。所有運載車輛均不準超載、超高運輸。裝運大體積或超長料時,應有專人指揮,并設置顯示界限的紅燈。
3、進出隧道的人員應走人行道,不得與機械或車輛搶道,嚴禁扒車或強行搭車。
4、機械裝渣時,坑道斷面應能滿足裝載機械的安全運轉,裝載機械的回轉范圍內不得有人通過。電纜線、高壓膠管等應有專人收放保護。
5、車輛在裝卸碴時須制動停穩(wěn);在洞內倒車與轉向時,須開燈鳴號或由專人指揮;洞外卸碴場地段應保持一段上坡,并在堆碴邊緣處設置擋車木。
6、凡停放在接近車輛運行界限處的施工設備與機械,應在其邊緣設置低壓紅色閃光燈,顯示界限,以防止運輸車輛撞碰。
7、洞內車輛相遇或遇行人時,應使用近光或小燈。
五、支護工程安全規(guī)定:
1、隧道各部開挖后,除圍巖完整堅硬,及設計文件中規(guī)定不需支護者外,都必須根據(jù)圍巖情況、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護。
2、施工期間,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對支護各部定期
檢查。在不良地質地段每班應設人隨時檢查,發(fā)現(xiàn)支護變形或損壞時,應立即整修和加固;當變形或損壞情況嚴重時,應先撤出施工人員,再進行加固。
3、洞內地段和洞內水平坑道與輔助坑道的連接處,應加強支護或及早進行永久襯砌。洞口地段的支撐宜向外多架5--8m明廂,并在其頂部壓土以穩(wěn)定支撐,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洞內支護,宜隨挖隨支護,支護到開挖面的距離一般不得超過4m;如遇石質破碎、風化嚴重和土質隧道時,應盡量縮小支護工作面。當短期停工時,應將支撐支抵工作面。
5、不得將支撐柱置于廢碴或活動的石頭上。軟弱圍巖地段支撐柱應加設墊板或墊梁,并加木楔楔緊。
6、漏斗孔開挖時應加強支護,并加設蓋板;供人上下的孔道應設置牢固的扶梯。
7、支撐使用的梁、柱、連接桿件等選材,必須符合設計和承載要求。木支撐宜用易于拆立的框架結構,并保證坑道運輸凈空。鋼支架安裝,宜選用小型機具吊裝。
8、噴錨支護時,危石應清除,腳手架應牢固可靠,噴射手應配戴防護用品;機械各部應完好正常,壓力應保持在0.2mpa左右;注
漿噴嘴嚴禁對人放置。
9、檢查發(fā)現(xiàn)已噴錨區(qū)段的圍巖有較大的變形或錨桿失效時,應立即在該區(qū)段增設加強錨桿,其長度不小于原錨桿長度的1.5倍。如噴錨后發(fā)現(xiàn)圍巖突變或圍巖變形量超過設計允許值時,宜用支架。
10、當發(fā)現(xiàn)測量數(shù)據(jù)有不正常變化,洞內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許位移值,洞內或地面出現(xiàn)裂縫以及噴層出現(xiàn)異常裂縫時均應視為危險信號,必須立即撤出作業(yè)人員,待制定處理措施后才能繼續(xù)施工。